冶金工业建设钻探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4-2012 建标库

8.4  水上钻探

8.4.1  水文、气象和航运资料包括:洪水期水流速度、流量和水位变化范围,平水期水位、流速、流量和水面宽度,枯水期时间、水位和水面宽度,寒冷地区的凌汛时间、冰凌的体积和流速,最大风速及常年风向,作业海域涨、落潮的幅度与规律等。

8.4.2  本条说明如下:

    1  浅水区钻探适合采用土石围堰、土袋围堰、竹笼围堰、板桩围堰、筑岛等方法。其中,土石围堰适宜于水深2.0m以内,流速不超过0.5m/s,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的条件下修筑;土袋围堰适宜于水深3.0m以内,流速不超过1.5m/s,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的条件下修筑;竹笼围堰适宜在水深不大于4.0m,流速2m/s左右条件下修筑;板桩围堰常用钢板桩围堰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筑岛适用于水流较慢的中深水域。

8.4.3  本条说明如下:

    1  由于水上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复杂,除可计算的荷载外,还存在许多不可预见因素,如涨、落潮,台风,漂浮物撞击,洪水等,而且一旦水上钻场发生翻沉事故,其后果是灾难性的,所以考虑5~10的安全系数,当选择铁驳船建造漂浮钻场时,应在舱底增加配重,以加强船体的稳定性。

    2  抛锚时两船中心线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保持一致,两根前锚绳与主锚绳构成的夹角一般为35°~45°;无主锚时,两前锚绳与两船中心线的交角应基本相等,两前锚绳、两后锚绳应成交叉布置。

8.4.4  架空钻场一般坐落在支承桩、钢护筒或钢筋混凝土护筒等上面,一般采用贝雷桁架或万能杆件拼装成桁架梁,上铺木地板。根据支撑结构类型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校核及变形验算。

8.4.5  本条说明如下:

    1~3  在水深流急的江河中下导向管时,必须使用保护绳,并应在河流上游方向拉住导向管;保护绳与管的夹角应尽可能大,且应系在管柱的中、下部;保护绳一般为2根,其直径不小于8mm;下管时应由专人指挥,确保导向管的方位和倾角符合设计要求。

    为防止导向管接头螺纹处被水冲断,接头处外围可加设保护夹板并用螺栓拧紧,保护夹板不得打入覆盖层。

    4  基桩施工护筒埋置深度对于浅水水域,黏性土为1.0D~1.5D(D为护筒的外径),砂性土为1.5D~2.0D,对于深水或水底淤泥层较厚的区域,护筒底端应进入不透水黏性土1.0D~1.5D。

    5  近岸围堰或筑岛施工时,泥浆系统可按陆上泥浆系统设置,远岸施工平台作业时,可采用泥浆船、泥浆箱和泥浆泵组成的泥浆系统。

8.4.6  本条说明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水上钻探和施工作业时,应在作业和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13851及《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的要求,同时,施工作业及辅助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的规定,显示和悬挂相关号灯、号型和旗号。有关信号的显示应明确,便于航行船舶识别和判断,并不能与附近其他信号和灯光混淆。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通航安全的影响,作业方还应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水上钻探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工作,水上钻探除应遵守当地航运及海事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对作业场地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钻探工作人员在水上作业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尤为重要,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防止人身安全事故。

    5  不良天气进行强行作业时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水上钻探应有专人收集气象信息,保证通信畅通,鉴于水上钻探的特殊性,当遭遇雷雨天、5级以上风和能见度小于50m的雾时,应停止水上作业,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