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勘察孔孔深校正与钻孔弯曲度
10.2.1 孔深允许偏差为2‰,钻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孔深校正:
1 每钻进100m。
2 钻进至主要标志层或含水层。
3 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各种试验前。
4 钻孔换径、扩孔结束、下管前及终孔后等。
10.2.2 钻孔弯曲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勘探孔,每钻进100m、换径、终孔,应测量顶角弯曲度。
2 水文地质探采结合孔,每钻进50m、换径、终孔或扩孔结束,应测量顶角弯曲度。
3 工程地质勘察钻孔在孔深100m内每隔30m或变层后应测量钻孔弯曲度,应超过100m每钻进50m测量一次,孔深小于30m的钻孔可不测量。
4 钻孔弯曲度超过设计要求时,应及时进行纠偏。
10.2.3 钻孔弯曲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顶角允许弯曲强度,直孔每100m不应大于1.5°,斜孔每100m不应大于3°。
2 钻孔方位角的偏斜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3 其他用途钻孔的弯曲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