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钻探工程应以工程设计或勘察纲要为依据,并应根据自然条件、地层特性,编制钻探施工方案,选择钻进方法、工艺和钻探设备。
3.0.2 钻探施工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3.0.3 钻探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0.4 钻探工程施工不得污染施工环境。
3.0.5 钻探工程应优化施工,推广应用钻探新设备、新方法、新工艺。
3.0.6 钻探施工班组应做好钻孔原始资料的记录和班报表填报与整理工作,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可靠。
3.0.7 钻探施工应采取预防孔内事故发生的措施。
3.0.8 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应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 应制订安全预防应急救援预案。
3 钻场周围应设置围栏、安全警示牌,野外作业的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
4 2m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5 钻探作业人员的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钻探设备的竖立和拆迁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
7 作业前严禁饮酒,在易燃、易爆区严禁烟火。
3.0.9 在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带进行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0.10 钻具提出钻孔后,严禁悬空放置。升、降钻具时严禁用手扶钢丝绳。
3.0.11 钻孔施工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成井、灌注或封孔。
3.0.12 工程地质钻探、水文地质钻探与水井施工、基桩孔和成槽施工等单项工程竣工后应提交钻孔资料或竣工报告。
3.0.13 岩石可钻性等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土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岩石的研磨性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土试样质量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