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建设钻探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4-2012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钻探工程应以工程设计或勘察纲要为依据,并应根据自然条件、地层特性,编制钻探施工方案,选择钻进方法、工艺和钻探设备。

3.0.2  钻探施工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3.0.3  钻探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0.4  钻探工程施工不得污染施工环境。

3.0.5  钻探工程应优化施工,推广应用钻探新设备、新方法、新工艺。

3.0.6  钻探施工班组应做好钻孔原始资料的记录和班报表填报与整理工作,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可靠。

3.0.7  钻探施工应采取预防孔内事故发生的措施。

3.0.8  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应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  应制订安全预防应急救援预案。

    3  钻场周围应设置围栏、安全警示牌,野外作业的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

    4  2m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5  钻探作业人员的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钻探设备的竖立和拆迁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

    7  作业前严禁饮酒,在易燃、易爆区严禁烟火。

3.0.9  在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带进行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0.10  钻具提出钻孔后,严禁悬空放置。升、降钻具时严禁用手扶钢丝绳。

3.0.11  钻孔施工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成井、灌注或封孔。

3.0.12  工程地质钻探、水文地质钻探与水井施工、基桩孔和成槽施工等单项工程竣工后应提交钻孔资料或竣工报告。

3.0.13  岩石可钻性等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土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岩石的研磨性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土试样质量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