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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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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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第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 【 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项目技》。术难度较《大或者?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 (三)投【标报价;
》。 :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 对于》未密封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终止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 , ,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条,。 在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建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与评标专家库【联网并设立网络终端!便于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从省】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 ,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 ,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
第四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设立封闭、隔离】的评标室和答疑室
!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内,进,行,除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记录、计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 ?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投标人的应》当在答疑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 ?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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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 , , 第五十条 —。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 :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 ,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第六十四》条 :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 ,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