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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 ,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第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    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项目技—术难度较大或—者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二十四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对于未密封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终止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条?  在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建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 第三十二条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与评标】专家库?联网:并设立网络终端便于!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从省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 ,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  :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 ,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  : 第:四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设?立封闭、隔离的【评标室和答疑—室 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内进行【除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记录、》计,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投标人《。。的应当在《答疑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第:四十五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九—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  :  第五十条 【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二条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五十三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 ,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第七章  附 【 则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