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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  :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  第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  第十四条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  :  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 第十七条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项目技术【难度较大或》者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对!于未密封《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终止: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 ,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条  在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建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与评标专】。家库:联网:并设:立网络终端便于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从【省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四十?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    第四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设【。立封:。闭、隔离的评标室】和答疑室《 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内进行除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记录!。。、计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投标人的应当】在答:疑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  :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 】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 ,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七章  附 【 则    — ,  第六十》五条 ?。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