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 第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 — 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 第十九条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项目技术!难,度较大或者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投标报价;
!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对,于未密封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终止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条 在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建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与评标】。专家库联网并设立】网络终端便于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从省?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 第三十五条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 ? 第四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设立封闭、—隔离的评标》室和答疑室
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内【进行除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记录、计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投标《人的应当在答疑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四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 —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十一条 《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三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 ?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第六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 ,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六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 :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