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第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 第十四条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 《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项目技术难度较】大或者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对于未密】封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终止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 在: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建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与《评标专家库联网并】设立网络终》端便于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从省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九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 ,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
, : 第四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设立封闭、隔—离的评标室和答疑】室
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内进行除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记录!、,计,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投标?人的应?当在答疑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 第四十六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 (三)监【督开标、评标;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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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 :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第七?章 : 附 则》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