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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     》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   第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   — 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    第》十六条 《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项目技术难度—。较大或者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  : 对于?未密:封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终止!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条《  在?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建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与评标?专,家库联网并设立网】络终:端便:于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从:省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 ,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  :  第四十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 ,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 ,  第四十一条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设立封》闭、隔离的评标室】和答疑室 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内进行除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记—录、计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投标人的应当】在答疑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    第四十二】条 :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  ? ,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九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  : ,。第五十条 》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 ,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二条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六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第七章  附 ! 则:   ?  :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