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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第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    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第十七条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项目技术难】度较大?或者: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  : (三)投》标报价;   【。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对于未密封!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终止: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条 】 在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建!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与评标专《家库联网并设立网】络终端便于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从省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  :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 ,。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     》第四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设:立封闭、隔离的评】标室和答《疑室 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内进行除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记录、计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 ,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投标人的应》当在答疑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十】一条 ?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  】。。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第六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六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七【章  附《 , 则 ?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