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 第?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 ,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 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 ?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项目技术难度较!大或者?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函;
!。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 ,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对于】未密:封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终止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条 在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建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 ,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与评?。标专家库联网并设】立网络终端便于【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从省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
》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 ,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 第四十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
第四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设》立封闭、隔》离的评标室和—。答疑室
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内》。进行除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记录、计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投标人的应—当在答疑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 第四十二条 !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 ,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第四十四条 】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 ,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 , ,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 ,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