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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内容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设立分《。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机制及时发布场!内招标投标全过程相!关,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等行政监督—职能: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从其规定【   ?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     第八【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   第十》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招标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  : (四?)拥: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证明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鼓励招《标人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对核准的   【 ,招标方案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方案【可以单独报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审】批、核准类》项,目,除具备前款条件外其!招标方?案应当?经过核准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其初步》设计概算还应—当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选择一家以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要!求的发布时间免费发!布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文名《称及编号;》    (》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落实情况—、建设地点和时【间等;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的要求 】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第十八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项目技术》难度较大《或,者编制投标文—。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发布公告或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 (三)投标报价;! ,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对于:未密:封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招标终止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五)—投标人异《议及答复情况; 】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以及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条  在】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组建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档案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    《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中招标【项目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  :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与评标专家【库,联,网并设立网络终【端便于?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从省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  《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 【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 ,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  :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目的的;   】  (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于被否决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重:新招标后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于审:批、核准类》。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招标《;属:。。于,备,。案类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规避招】标,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导致【招标失败的;   !  (二)对投【标人提出超》出国家规定资质标准!要,求造成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招标失败的;—  :  (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显超出该类项—目,国家:规范标准造成项目建!设预算成本》增加导致招标失【败的    — 重新招标》失败后招标人经批】准或者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签订项目合同的】合同金额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视为规避招标—   《    《第四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设立封闭、隔离的】评标室和答》疑室 评标应—。当在评标室内进行除!有关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记录、计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投标—人,的应当在答疑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  :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  !  : 第四十六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  ?  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 (: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  :(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对于招《标人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 , (三)《监督开?标、评标;   】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以及【有关文?件;   》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第五十三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相!关投诉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    第五—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不按照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第六—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 , ,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六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  (二)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变相?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四)非法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五)—指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强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操纵【评标结果的;— ,    《(六)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  (?七,)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八【)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 ,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