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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 :    【 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 ,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 , ,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 (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   》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  ? (三》。。。)采矿废《弃地; 【    》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四)违!约责任  !  》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   !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 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    《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 :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 :(四)社会》捐款; 》    【 , (五)其他绿化资!金 :  》。  ?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s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