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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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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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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 ,
!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
—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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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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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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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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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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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 (三)采矿废【弃地;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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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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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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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四)违约责任—
】
》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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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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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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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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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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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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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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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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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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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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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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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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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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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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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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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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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绿】化资金
【
!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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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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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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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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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
】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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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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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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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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