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
!
?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 ,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
《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
?(,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 (三)《采矿废弃地;—。
】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
,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
《(四)违约责—任,
【
《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
《
,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 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
:
】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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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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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
—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
》(四)社会捐—款;
!
,
: (五)其他绿【化资金
!
》。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
—
《
?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
:
—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s
【
: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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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