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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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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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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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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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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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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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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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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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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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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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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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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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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
?(,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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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 ,
: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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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矿?。废弃: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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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
第三章《 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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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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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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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
】(四)?。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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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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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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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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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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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 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
《。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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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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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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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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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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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
》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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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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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 (四《)社会捐款; !
(!五):。其他绿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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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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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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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
】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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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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