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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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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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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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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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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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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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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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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 (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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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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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 (三)》采矿废?。弃地;
!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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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四】)违约责任 —
【。
《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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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
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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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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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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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
,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
》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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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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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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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
《
?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四):社会捐款;
!
【(五)其他绿—化资金? ,
《 :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
:
《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 s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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