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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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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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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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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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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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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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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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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 :(三)采矿》废弃地; 【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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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 ,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 ,
(》四)违约责任—。 ,
【
》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
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
》 ,
?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
?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 (四)社》会捐款;《 ,。
《 , ,
《。(五:)其他绿化》资金 《
】。
?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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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s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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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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