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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    【 : 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 ?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   》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 (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三)采矿》废弃地; 【   《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  (四)】违约责任 !   【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 ,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 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 ,。    》。。 《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 :  :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 ?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 :    — ?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四)社《。会捐款?; —。   (【五)其他绿》化,资金 —  :  ? 《 ,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 :   】。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 ,。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s》  ?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