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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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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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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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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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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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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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章 》绿化规划
—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
!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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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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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
: (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 ,
(【三)采矿废弃地; !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四)】违,约责任
!
《
?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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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
《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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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
《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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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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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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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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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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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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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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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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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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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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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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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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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捐款—;
!
?(五)其他绿—化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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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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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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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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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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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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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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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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