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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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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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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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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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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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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 (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 (?三)采矿废弃地【; 《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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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 (四)违约【责,任 ?
:
!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
—。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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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
《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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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 :。。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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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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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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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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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捐款;
!
(】五)其他绿化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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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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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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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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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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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
】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 s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