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
《
:
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
?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
?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
—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
》 (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
—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
(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
(三—)采矿废弃地; !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
: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
?
?(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四)违约《责任
—
】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
?
: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
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
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
—
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
《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
—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
,
, 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
—(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 , ,
? (: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四:)社会捐款; 【。
?
: ,
(》五)其他绿化—资金
—。
【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
】 (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s
【
《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