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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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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封山【育林、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城市规划区城【区,内的绿化《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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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土—绿化以植树造林为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绿化资!金投入?提高绿?化水平
【
! ,。 第:。六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工作
】
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绿化的相关工—作
【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爱护【树木珍惜绿化成果】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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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国土—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第十条 全市—森林覆盖率》应,当达到3《8%以上区县森林】覆盖率应当》按照下列《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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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原地区达》到22%以上; !
】 (二《)丘陵地区》达到35《%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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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山:区达到65%—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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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以规划为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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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的宜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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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坡耕地;
!
《。。
(三)采【。矿废弃地《; 《
!(四)主要河流【上游、水库周围【需要建设防》护林的区域 —
《
【 第十二》条 市级国土绿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占森林》总面:积50%以上
! ? ,
第十【。三,。条, 生态恢《。复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荒山和其》他应当采取》封育措施的区域规】划为封山育林区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绿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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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入股 》
【
《 第:十六条?。 ,下列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者流转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绿化的出资—、合作条件 —
【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地; ? ,
!(二)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等宜林地; —
! (三)《退耕还林《地农:。田林网、《林带:用地;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时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
《。
第》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承包或?者流转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四至范围】、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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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化面积、绿—化期限、林种、【质量标准;》 ?
《
(三【)林木权属、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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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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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 ,
《(一) 山地绿【化宜林荒山绿化率】[HJ4.3—mm:]95%以》上; 《
—
, (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网格面《积不:得大:于400亩》林网化率90—%以上?;
!
, (三)公路、】铁路沿线绿化执行】国家规定的绿—化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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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河!流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建设位置—、宽度及《植物类型适宜的绿】化带; —
】(五:)村:庄绿化林木覆—盖率30《%以上; —
!(六)公墓绿化林】木覆盖?率40%以上;【
—
(七)】迹地绿化火烧迹地、!采伐迹地《一年内绿化率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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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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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计应当?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多》样性实行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合》理搭配施工》设计还应《当包:括预防森《林火灾、病虫危【害的生物《及工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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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规》划的封山育林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封山育林】标志按照每》500亩《左右一?名护林员、一处【护林房的标准—安,排护:林员建设护林—房,落实管护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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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区域性林木良种!基地和实验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按【照计划培育》生态公益林苗—木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
第四《章 :绿,化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土绿化实行【绿化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责任:
!(一)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
(二)铁路!、公路、河流、【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的绿化由使用权人负!责;
【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
(】五)村庄《内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
(【六)封山育林区的】封育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属于《国有林?场的由国有林场【负责 《 ,
》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个人《的年度?绿化任务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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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完成年度绿化任!务除特别干》旱年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外造林成活率应!。当达到?8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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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土绿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绿化技术和—优良品?种,
《
:。 ,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
《
《。
第二十】六条 11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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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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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并定期】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土:绿化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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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绿:化建设投资; 】
】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绿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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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收《。取,的育:林,费、绿?。化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
【 (:四)社会捐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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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绿,化资金?。
》
! 第三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建设;商品【林建设以收益—人投资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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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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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对按!照国:土绿化规划退耕还林!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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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处以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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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2年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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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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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土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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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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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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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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