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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 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管线(以下简】称道:路管: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道路沿线!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以】及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城,的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区《道路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建?设紧密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编制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对各项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道路管线工》程规:划  —  第—八条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 》  :  ? 第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施】工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设置横过【道路的管线通道 !     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逐:步改造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能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第?十一条 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规划在地】下,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入地:下 :    【。 :第十二条 道路管】。线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走向顺直!;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 ?。   ? :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零点七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  — ,  :旧城区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较多的地段管线】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出管线拟定位—置及管线保护、 】施,工处理措施经建设】单位征询相关—管线所有单位—。的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尽—。量缩小并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设,。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  :  第十【六条 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十二:月底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三个月前】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管线的单位应当到!道路建?设单位登记并依法办!理有关管线工—程审批手续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总图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修改规划设计总图的!书面:。通知 — :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土地的还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并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五年?内、大修后的城区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 ?    】已,经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挖掘 !    【因特殊原因确需【挖掘城区主》要道路的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挖掘其他》道路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恢复道》路原状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过城区道《路时应当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措施保持道路】畅通    !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避免在汛》期施工较长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分】段施工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临—时道路管线工—。程的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原有道路管线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拆除因迁【移或者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第二十六【条 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由建《设单位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日内进!行检验   ! , 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严重》影响道路管线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道路管】线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或者不按期】恢复道路原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道路《管线长度处以每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   》 (一)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即覆土的; 】    (二)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的; 】。  :  :。 (三)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间核发》许,可证或者通知书及查!验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