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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管线(以下简称道】路管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道路沿线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以及—。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城的: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区道路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建设!紧密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编制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对各项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道路管线《工程规划 】   《 第八《。条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 —   第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施工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设置《横过道?路的管线通道 !     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逐!步,改造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能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第!十一条 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规划在地下【。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入地下 — :   《 第?十二:条 道路管线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走向顺直《;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    《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零点七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     旧城!区,。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较多的地段管线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出管线拟定【位,置及管线保护—、 施工处理—措施:经,建设单?位征询相关管—线所:有单位的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尽量缩小—并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设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 第》十六条 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十二月《底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三个月前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管线的【单位应当到道路【建设单?位登记并《依法:办理有关管线工程】审批手续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 第十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总图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修改规划设】计总图的书面—通知 —。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土地—的还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并!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五年—内、大修后》的城区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 !    】已经: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挖掘   】 , ,因,特殊原因确需挖掘】城区主要道路的【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挖掘其他—道路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恢复《道,路原状?   《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过城区道路时—应当: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措施保持道》路畅通   !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避免在汛》期施:工较长?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分段施工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四条 临】时道路管线工程的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原有道路《管线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拆除因迁移或!者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    】。第二十六条》 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由建设单位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日内进行检验 】 ,    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严重影响道路管!线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道路管线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或者不【。。按期:恢复道路原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道路管线长度】处以每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   》 (?一,)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即覆土】的;   】 (二《)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的; 】   ? (三)》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 《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间核发许可证—或者通?知书及查验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