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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管线(!以下简?称道路管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道路沿线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 》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以及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城的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区道路】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建【设紧密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    —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编制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对各《。项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 , 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道路管》线工程规划 ! ,  : 第《八条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 《   第【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施工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设置横》过道路的管线通道】   】。  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逐步改造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能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  第—十一条 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规划在》地下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入地下— ?    》 第十二条 【道路管线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走向顺直;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 ?。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零点七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 旧城区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较,多的地段管线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出管!。线拟定位置》。及管线保护、 【施工处理措施经建】设单位征询相关管线!所有单位的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尽量缩!小并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设: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  ? :第十六条 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十二月底—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三个月前】发布通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管线的单位!应当到道路》建设单位登记并依】法办理有关管—。线,工程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总图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修改规划设计总图】的书面通知 】    —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土地的【还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并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五年内、大】修后:的城区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 — 《 ,  已经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挖》。掘    】 因特殊原因确【需挖掘城区主—要道路的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挖?掘其他?道路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恢复《道路原状 》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过城区道路时应!当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措施保持《道路畅通 》 ?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避免【在汛期施工较长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分段施工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二十:四条 临时道路管线!工程的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原有道路管线】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拆》除因:迁移或者《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 :    第】二十六条 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由【建设单?位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日】。内进行检《验 《。    《 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严重影响道路—管线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道?路管线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或【者不按?期恢复道路原—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道路管线长度处以!每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 ,  : (一)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即覆土—。的; 《    (二】)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的!。;  —  (《三):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 !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间—核发许可证或者【通知书及查验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