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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切实—提高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
】 【 《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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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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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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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应:当重调?。查、重证据遵循合】法、合?理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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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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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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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牵头查处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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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培】训,教育:;,
(【。六,)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监察机构的职责】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部门职责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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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执法—检查
—年中根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从其规定
第八!条 :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科)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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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案件受理、督【办制度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行为举报—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转来【的查:办案件、《领导批示查处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转交案件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转交的案件承【办案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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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被查处行为》性质、处《理建议等并提—供,相关证据
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十二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复核:认为可以《。结案的,撰》写执法监察报告并向!承,办案: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经调:查,认为不能结案—的可责?。令案件承办》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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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执法监!察期间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制?作建:设执法监察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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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监察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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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监】察中认为违》。。法行为?性质:严重:。需要移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案件】移交申请 》
?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执法监察《重点、时间、地点、!。方式和程序》等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室拟—定行政?处罚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稽查执法》上岗:证,。和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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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
建设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是否!。回避由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进行调查取证!再,根,据调查取《证资料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十九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当事人及案件参与!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案件参与人拒绝【签字的由《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笔录中予》以注明不影》响调查笔录的法定效!。力
第二十条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察现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勘:察现场或拒绝在【勘,验笔录签字的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一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时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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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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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被执《法监察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三)查阅》、,复,制和摄录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监察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做出!说明;
!(四:)勘:验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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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对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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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公正—、全面、客观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做《出执法监察决—定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改正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或直接?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执法监察《与行:。政审批、评优评【奖、信用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动态监管相》。衔接的联动机—制违法当事人—未自:觉履:行执法监《察决:定的不得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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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立】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考核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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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执法监察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行:政强制实施情况【。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建《设,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两年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案?卷进行考核、评查对!。优,秀,行,政执法案卷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建设执法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依据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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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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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串通:被监察单位》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责令重【新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承办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新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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