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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姜大明   【 ,  :   ? ,  :        】    《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给本省的】水量其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以《及,区域:外调入水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具体监测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汇:交 ?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逐级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