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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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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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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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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给?本省的水量》其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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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以】及区域外调》入水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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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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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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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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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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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具—。体监测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汇交
!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逐级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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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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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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