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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姜【大明     】      —      —   ?。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给本省的水】量其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以及区域外调!入水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具体监》测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汇交— ,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逐级【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