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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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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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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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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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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给本省的水》量其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以及区域》外调:入水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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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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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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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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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具》体监测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汇交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逐级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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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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