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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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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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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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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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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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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给本省】的水:量其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以及!区域外调入》水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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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 ,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具体监测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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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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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逐级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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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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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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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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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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