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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姜大】。明       !        】。      —。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给本省的水量其】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以:及区域外调》入水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具体监】测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汇交】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逐级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