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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  : ,   ?       【。。         !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 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给本《。省的水量其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以及区域【外调入水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 ,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具体监测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汇交 《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逐级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