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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4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    《      —。     》   ?    《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 第九条 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  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综合】确定:。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县(市、《区)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并下达 !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以及黄】河、海河和淮河流】域分配给本省的【水量其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跨设区【的市的河流、水库、!湖泊以及《区域外调入水—的水量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三?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   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具体监测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向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汇交 】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逐【。级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