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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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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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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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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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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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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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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 !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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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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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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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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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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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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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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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城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第十七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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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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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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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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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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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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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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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
(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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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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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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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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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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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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