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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  》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 ,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