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 】 ,。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 》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