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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机修与》仪电修 ! 17—.1: 一般规定 ! 17.】1.1 粘—胶纤维工《厂宜:设置机修、仪电修】车间规模应》。根据工厂规模—、装备水平》及外部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到附近进》行维修的工厂—可不另设维修车间】 》 1:7.1.2 机修!、,仪电维?修设备?应集中设置;电气、!仪表维修《车间:宜与:机,械维:修车间毗邻设置【但应避免与铸造、铆!锻焊工段相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