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建筑结构
11.1 一般规定
11.1.1 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首先应满足工艺需要,保证对生产设备的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等,还应切实考虑自然条件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11.1.2 结构型式的选用应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总原则,结合具体工程的规模、投资、所在地区施工水平、进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的结构型式。
11.1.3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对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各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
11.1.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对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各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的具体划分。
11.1.5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结合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特点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