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8.7      

8.7.2  本条规定了干燥器或干燥室选型的基本原则。

    2  卫生陶瓷坯体干燥器或干燥室的设计选型,其干燥制度(包括升温、降温及保温曲线)和湿度制度(包括坯体入干燥器含水率和出干燥器含水率)应可调节,但坯体干燥周期不宜超过24h,当泥料性能不好、干燥敏感性过大时,则应适当调整,具体时间应根据半工业试验的结果确定。

8.7.3  无论是采用窑炉余热还是加热器,干燥器或干燥室的热风温度应以坯体允许的最高干燥温度为准,并考虑干燥车材料及热源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