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4.2  总体规划

4.2.1  大、中型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对所在地区的运输影响较大,只有与城镇和地区运输规划统一考虑,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运输专业化、社会化。

    交通运输规划还应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需要。

4.2.2  在总体规划中,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的需要。

4.2.3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应统一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宜集中布置,远期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发展趋势及当地建设条件预留发展用地。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

4.2.4  企业与城镇和其他企业之间在交通运输、动力供应、修理、仓储、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是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发挥设备效率、提高投资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和节约用地的有效措施。

4.2.5  在总体规划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与国情、工艺生产技术水平、对污染的治理水平以及当地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

    为了使人身不受污染,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

4.2.6  各种运输方式有其适用范围,对地形、地质、气象条件也有不同的要求和适应性。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外部运输方式有水运、铁路、公路。

    当厂区邻近自然水系,具有较好的港口和通航条件时,应优先以水运为主;采用陆路运输时,应根据运量、运距、铁路接轨条件等因素,对铁路、公路运输做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按市场供销情况,测定铁路、公路承担运量比例。

4.2.7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厂外道路,是城镇道路网和地区道路网的组成部分,因此,应符合城镇或所在地区道路网的规划。为了充分发挥城市现有道路的运输能力,企业厂外道路应与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有效连接。

4.2.8  此条规定是为了减少电力、动力等通向用户的管线敷设长度以及减少能源消耗。

4.2.9  职工居住应依托社会资源,当需要设置时,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要求,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