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涉及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和标准规范,因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防火、安全、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防洪、抗震、节能、水土保持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在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如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以及永冻土地区,尚应执行有关专门的规范。

4.1.2  为了寻求合理的设计方案,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厂址选择时,至少应有3个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出较优的设计方案。

4.1.3  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相互协作,开展横向联合,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搞好专业化协作生产,是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的必由之路。

4.1.4  工厂建设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利用荒地劣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厂址选择应根据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在满足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不增加建设投资的前提下,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4.1.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要求,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在厂址选择时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厂址选择时,应调查分析每个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种类、场地的稳定性、地基条件和地基承载力等。按照上述两个规范确定的工程重要性等级(甲、乙、丙)和场地的复杂程度、地基的复杂程度确定的(一级、二级、三级)等级,来分析拟选厂址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作为厂址选择和比较的依据。

4.1.7  当厂址标高低于当地洪水位时,厂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厂址位于山区时,应设计防、排山洪的设施。

4.1.8  为了保证企业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厂址选择应重视防洪排涝。慎重地确定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

    对在沿海建厂,还需审查潮位、风对水体的影响及波浪作用的综合因素引起洪水泛滥的可能性,并按防洪标准确定有关洪水的设计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