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7.4  防雷保护

17.4.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根据地理、地质、气象、环境、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确定。

17.4.2  各类建筑物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17.4.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后果及防雷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内外各油料库、石油液化气站、配气站、煤气站及变电站,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年的宿舍、办公楼等,均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宿舍、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原料车间、烧成车间、制釉车间、石膏模型车间和堆场等。

        4)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为15m及以上的卫生陶瓷成型车间、喷雾干燥车间、烟囱等孤立高耸建筑物;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为20m及以上的卫生陶瓷成型车间、喷雾干燥车间、烟囱等孤立高耸建筑物。

17.4.4  防雷系统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达不到要求者需增加接地极,变电站防雷接地应与TN系统接地极共用且接触电阻应小于0.5Ω。变电所或变电站的高压进线为三线架空时应增设进线段及管形避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