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防火防爆
17.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7.2.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各生产车间的防火距离、可燃油品(或可燃气体)储罐区及其附属设施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7.2.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电力装置的防火防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7.2.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