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职业安全卫生
17.1 一般规定
17.1.1 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7.1.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