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1.9  结构计算

11.9.1  水塔、烟囱以及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天桥支架等的设计,均应计入风振系数。

11.9.2  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及天桥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顶点的水平位移△与总高度H之比(△/H)不应大于1/500;在多遇地震作用下,△/H不应大于1/450。

11.9.3  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11.9.3的规定采用。

表11.9.3  组合值系数表

11.9.4  球磨机基础的地基反力不宜出现拉力;相邻两个基础之间的不均匀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

11.9.5  窑炉基础、球磨机基础、破碎机基础和大型风机基础可不作抗震验算。

11.9.6  设计胶带头部支架和导向轮的承重结构时,应计长胶带拉力对结构的作用。

11.9.7  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及《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