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结构计算
11.9.1 水塔、烟囱以及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天桥支架等的设计,均应计入风振系数。
11.9.2 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及天桥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顶点的水平位移△与总高度H之比(△/H)不应大于1/500;在多遇地震作用下,△/H不应大于1/450。
11.9.3 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11.9.3的规定采用。
表11.9.3 组合值系数表
11.9.4 球磨机基础的地基反力不宜出现拉力;相邻两个基础之间的不均匀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
11.9.5 窑炉基础、球磨机基础、破碎机基础和大型风机基础可不作抗震验算。
11.9.6 设计胶带头部支架和导向轮的承重结构时,应计长胶带拉力对结构的作用。
11.9.7 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及《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 11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