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1.5  建筑构造设计

11.5.1  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前区及辅助建筑的屋面可采用有组织排水,生产厂房的屋面可采用自由排水。屋面的排水坡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2  厂房高度超过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从其他部位能到达时可不设,垂直爬梯的高度超过6m时应有护笼。

    3  当空气中含有酸性气体时屋面板不应选用金属屋面。

11.5.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必须采用各类砌块、空心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优先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  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的建筑围护结构应以封闭式为主。散热量较大的车间可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并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4  原料破碎车间、球磨车间、抛光车间、压缩空气站、煤气站加压机房等噪声较大的车间,应减少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围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隔声能力。原料破碎等粉尘较大的车间应有封闭的外围护结构。

11.5.3  有设备出入车间的门尺寸应按设备尺寸确定。大门应比通过门的设备高、宽至少各大出0.6m以上。人行门宽不应小于0.9m。

11.5.4  生产车间在人工开窗有困难的高处宜采用中旋窗或固定的采光、通风口。

11.5.5  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的配件。

11.5.6  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可采用金属梯作为楼层和工作平台之间的通道,主梯宽度不应小于0.8m。

    2  钢梯角度宜选用46°或51°,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  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m,栏杆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防护板。

11.5.7  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围应设散水,人行门下应设台阶,车行门下应设坡道。

    2  车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水泥砂浆楼面。

    3  有洁净、耐酸碱、不发火花等要求及布设电线的地面、楼面应采用水磨石、地砖、防火花地面及抗静电活动地板。

    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坡道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5  有可能积水的房间地面、楼面标高,较与之相通的走廊或房间的地面、楼面宜降低20mm。位于楼层上可能积水的房间,其楼面应设整体防水层。

11.5.8  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设防标高应根据地下水的稳定水位、场地产生滞水的可能性及建厂后场地地下水位变化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设计最高地下水位应为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最高滞水水位再加高0.5m,但不得超过室内地坪标高。

    2  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防有压水处理,可用防水混凝土或采用防水混凝土加柔性防水层的做法,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防无压水做防潮处理。地坑及地下廊分缝处,应做防水处理。

    3  地沟、地坑应设集水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