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9.2  供配电

9.2.1  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现状确定合理的供配电方案。

9.2.2  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包含窑炉的传动及辅助设备、40t以上球磨机辅助电机、泥浆池搅拌机、煤气站和配气站的相关设备等。

    2  二级负荷应包含主要生产流程用电设备、重要场所的照明及通信设备等。

    3  三级负荷包含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者。

9.2.3  供电电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5000kW以下的用电宜采用10kV供电电压。

    2  5000kW及以上的用电宜采用35kV供电电压。

    3  根据当地供电电网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宜的供电方案。

9.2.4  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主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同级电压供电。有一个主电源和一个备用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不同等级的电压供电。

    2  同时供电的两个回路,每个回路应按用电负荷的100%设计。

    3  高、低压配电应采用放射式为主。

9.2.5  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功率因素应补偿至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

    2  应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3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应采用自动调节装置。

    4  补偿装置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