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燃 油
7.2.1 燃油的种类及发热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7.2.2 供卸油系统的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公路运输时宜采用重力自卸方式,水路运输时应采用油泵卸油。
2 卸油房布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油泵房宜为独立的地上式建筑;
2)油泵房应设有控制间、油泵间、生活间、工具间等。控制室与油泵间的隔墙上应设观察窗,油泵房毗邻燃油储罐区的墙上不应设活动窗。
3 车间设中间油罐及油泵时宜采用厂区油站向中间油罐单供单回系统,不设中间油罐时宜采用厂区油站直接向车间供油的单供单回系统。
4 中间油罐内油温严禁超过90℃,罐上应设有油温指示和报警、液面指示和报警及溢流口等。
5 车间油泵、油罐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基础应高出地面;
2)室外应设污油池,污油严禁排入下水道;
3)油罐溢流管应接至污油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