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总体规划
4.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的要求。
4.2.2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结合当地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
4.2.3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
4.2.4 同一区域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充分利用配套协作条件。
4.2.5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4.2.6 外部运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运输方式宜根据当地运输条件确定。
2 厂外道路与城镇及居住区公路的连接应平顺短捷。
4.2.7 厂外道路应满足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的要求,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4.2.8 厂内动力设施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
4.2.9 工厂内不可单独设置居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