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3  设计规模及依据

3.0.1  陶瓷砖单线生产规模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陶瓷砖单线生产规模表

3.0.2  卫生陶瓷单线生产规模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卫生陶瓷单线生产规模表

3.0.3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厂址选择报告);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有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含厂址选择报告)。

    3  经国家或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包括黏土、石英和长石原料)勘探报告。

    4  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5  厂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6  供水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  供电与通信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8  外购原料、燃料供应意向书或协议书。

    9  交通运输(指承担运量及运输方式)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建设用地的书面文件。

    11  厂区地形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1:2000或1:1000,施工图设计阶段1:1000或1:500。

    12  建厂地区气象和水文资料(含厂址所在区域的洪水资料)。

    13  地震烈度的鉴定报告。

    14  建厂地区的城建规划要求。

    1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部门对建厂的要求。

    16  安全要求。

    17  污水排放意向书或协议书。

    18  地方建筑材料价格及概、预算和技术经济资料。

    19  与地区协作的其他协议书和文件。

3.0.4  陶瓷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陶瓷砖》GB/T4100的规定。

3.0.5  卫生陶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卫生陶瓷》GB6952的规定。

3.0.6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放射性核素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