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居 】住 :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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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居住:区的位置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靠近城】郊的企业其》居住:区可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当》企业远离城镇需【单独建设时居住区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在!企业的主要工业【场地附近集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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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居住区》与,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各?类,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等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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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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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或公—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率:程度等?因素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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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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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居?住区的用地》指标应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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