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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居 住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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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居住区的位置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靠近城郊的企业其!居,。住区可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当?企业远?。。离,城镇需单独建设【时居:住区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宜在企业的主【要工业?场地附近《集,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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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居?住区与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各类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83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等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4【.4.3 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30min》当超过上述步行【时间时?宜设置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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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或公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率程度等因素!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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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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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居住区的用【地指标应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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