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料场
5.1 基本要求
5.1.5 原料贮存天数一般根据钢铁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运输条件好、运距短时宜取小值,以减少原料场占地面积,节约投资。
5.1.6 一些含铁成分高的高炉、转炉及轧钢的副产品,如高炉煤气重力除尘灰、钢渣、氧化铁皮等可作为烧结原料,送到原料场,替代部分精矿粉参加混匀配料,促进资源回收。
5.1.7 焦煤中每种牌号煤的煤质不同,混煤后会影响配合煤指标及焦炭质量;参加混匀的含铁原料混杂后会影响混匀大堆计划实施并影响混匀大堆质量,所以原料应分品种分别堆存,不应混杂。
5.1.11 料堆的堆底间保持足够的距离,是为了防止料堆塌堆产生混料。
5.1.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防止原料场投产时,因堆料不规范造成地基失稳、不均匀沉降,导致相关设施的破坏。对要求料堆分期逐渐堆积的,分级数应尽量少,当地基承载能力达到规定值时,才允许进入下一级堆高。
5.1.14 料场洒水抑尘设备是为了防止干燥季节或大风天气扬起的粉尘污染周围环境,减少物料的损失。
5.1.18 堆料机、取料机和堆取料机设备机械化程度高,能连续作业,生产能力大,易于实现自动化控制,因此推荐优先采用这类型式的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