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料场
5.1 基本要求
5.1.1 料场宜分为贮料场(包括矿石料场、副原料场)和贮煤场,宜设置贮存落地烧结矿和落地焦炭的堆场。
5.1.2 料场有效面积应为贮存原料的料条占地面积。
5.1.3 料场计算贮量应是按品种分堆后,所有料堆以理论几何形状计算的贮存量之和。
5.1.4 料场贮量计算时,原料的物料特性宜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推荐值。
5.1.5 原料贮存天数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原料贮存天数
5.1.6 料场应可贮存钢铁厂内产生的各种返回料。
5.1.7 料场内的原料应按品种分别堆存,不应混杂。
5.1.8 料场宜采用减少来料粒度偏析和成分波动的堆料方式。根据原料品种、粒度、品位波动,可采用定点、菱形、鳞状方式堆料。
5.1.9 料堆的堆位应满足作业要求,使原料输出工艺系统流程数量最少。大宗物料应至少可在2个系统进行堆取。
5.1.10 料场宜配备适当的辅助作业设备。
5.1.11 料堆堆底间宜有3m~5m的间距,料条一侧宜留2m~3.5m的检修通道。
5.1.12 料场堆料区域必须做地基处理,地基应能承载最大堆料高度时的物料负荷,有压密过程的必须提出压密方案。
5.1.13 料条两侧宜设排水沟。
5.1.14 料场应设洒水抑尘设备。
5.1.15 料场外围应设环绕道路,每个料条两端宜与道路相通,进出料场的道口宜设洗车设备。
5.1.16 料场应设置满足夜间作业的照明设施。
5.1.17 贮煤场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地坪或下部碎石、上部煤矸石压实地坪。
5.1.18 宜优先采用堆料机、取料机和堆取料机型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