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41-2009 建标库

5  料场

5.1  基本要求

5.1.1  料场宜分为贮料场(包括矿石料场、副原料场)和贮煤场,宜设置贮存落地烧结矿和落地焦炭的堆场。

5.1.2  料场有效面积应为贮存原料的料条占地面积。

5.1.3  料场计算贮量应是按品种分堆后,所有料堆以理论几何形状计算的贮存量之和。

5.1.4  料场贮量计算时,原料的物料特性宜采用本规范附录A的推荐值。

5.1.5  原料贮存天数宜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原料贮存天数

5.1.6  料场应可贮存钢铁厂内产生的各种返回料。

5.1.7  料场内的原料应按品种分别堆存,不应混杂。

5.1.8  料场宜采用减少来料粒度偏析和成分波动的堆料方式。根据原料品种、粒度、品位波动,可采用定点、菱形、鳞状方式堆料。

5.1.9  料堆的堆位应满足作业要求,使原料输出工艺系统流程数量最少。大宗物料应至少可在2个系统进行堆取。

5.1.10  料场宜配备适当的辅助作业设备。

5.1.11  料堆堆底间宜有3m~5m的间距,料条一侧宜留2m~3.5m的检修通道。

5.1.12  料场堆料区域必须做地基处理,地基应能承载最大堆料高度时的物料负荷,有压密过程的必须提出压密方案。

5.1.13  料条两侧宜设排水沟。

5.1.14  料场应设洒水抑尘设备。

5.1.15  料场外围应设环绕道路,每个料条两端宜与道路相通,进出料场的道口宜设洗车设备。

5.1.16  料场应设置满足夜间作业的照明设施。

5.1.17  贮煤场宜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地坪或下部碎石、上部煤矸石压实地坪。

5.1.18  宜优先采用堆料机、取料机和堆取料机型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