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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5年9》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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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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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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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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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第!八条 ?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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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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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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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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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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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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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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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
—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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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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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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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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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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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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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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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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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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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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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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