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5年9月6日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 第七条! ,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 第】八条 ?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 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 : :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 ,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 , ,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