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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2005年】9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 》。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 ? 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 :。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 :。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 第》二十二条 》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