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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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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6【日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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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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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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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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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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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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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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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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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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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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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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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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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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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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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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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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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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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第二?十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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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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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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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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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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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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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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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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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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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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