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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2005年—9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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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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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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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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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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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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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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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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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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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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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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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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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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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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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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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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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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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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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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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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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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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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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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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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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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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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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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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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