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20—0,5年9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 :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
第八条 【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
》 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 ?。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 ,。 ?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
第二十二条 !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