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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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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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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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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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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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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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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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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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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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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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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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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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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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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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第?十一条 《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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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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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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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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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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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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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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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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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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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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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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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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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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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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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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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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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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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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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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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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