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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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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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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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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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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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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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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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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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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第十三】。条 :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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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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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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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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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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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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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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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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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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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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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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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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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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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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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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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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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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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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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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