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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2?0,05:年9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第一条 !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 —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 第九条 !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 ?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十五条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 , 》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    《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  ?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九条 ?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第二十》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 第二十二条—。 ,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 ,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