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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2—。005年9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六条》。 ,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第,七条 ?。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 , : 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   ?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 : , ?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 ? : 第十八条 —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 ,。 ,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第二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