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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5年》9月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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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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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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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生产与推广鼓励【发展先进适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并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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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与产品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或者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目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落后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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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赤?泥、磷石膏等—工业废渣和淤泥【(沙:)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结【构体系的发》展情:况逐步淘汰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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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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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第十一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者关》。闭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
【现有:。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
《 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一)!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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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本—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三)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08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在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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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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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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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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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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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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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 ?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 ,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第十八条《 ,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
【。 ? 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
】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
第十!。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 :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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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施工!规程和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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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容经【审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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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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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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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发现》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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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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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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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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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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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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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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