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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 》 第?七条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 第八【条 《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 , ,第九条 》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 第十二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 ?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 第十【。。四,条 : ,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 第十】六条 《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 ?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施》。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 ? 第二?十,一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第二十》三条: :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 ?    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