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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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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 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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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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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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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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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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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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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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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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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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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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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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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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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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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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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施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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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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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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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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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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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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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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