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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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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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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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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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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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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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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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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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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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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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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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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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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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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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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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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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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
第!十八条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施?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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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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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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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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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 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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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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