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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 ,。。第七条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 《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 第九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五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 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施】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 第二十条【 ,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 : 《 第二十一条 【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第二十?三条 《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  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 ? 《 ,第二: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