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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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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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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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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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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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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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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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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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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 第十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一条 】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
— 第十二条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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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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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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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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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 第十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施—。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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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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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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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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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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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 , ,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 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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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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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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