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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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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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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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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 ,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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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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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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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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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
【 第十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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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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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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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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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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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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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施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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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 《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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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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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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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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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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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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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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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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