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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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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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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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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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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 第四条 —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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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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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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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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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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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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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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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 ,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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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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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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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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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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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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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施
! , : ,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 ,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 ,第二:十,条 ? ,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二十:。一条 ?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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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第二十三条 【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 《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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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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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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