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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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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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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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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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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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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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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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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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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
!。 《 各:项建设?就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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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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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或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集》镇域规划和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庄》、集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集镇?详细规划是》指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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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期?限远期规划为2【0年近期规》划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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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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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区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使》。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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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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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输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应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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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村—庄、集镇建筑设计就!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命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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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就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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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层以上—的住宅?和其经混命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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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个体工匠必须】取得相就《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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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经,审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指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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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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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就当自》行拆除
! 第二十五年【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妨碍交《通和工农《业生产不得损坏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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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 《。 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按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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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村庄、集》镇的房屋拆迁就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在已确?定搬迁的区域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抵押等活动
】
《 第二《十八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他用;集》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
《 , 第二十《九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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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投资建设自来—水、煤气、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村】。庄、集?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由《其自:行管理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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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 》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带以及建设项目【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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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庄、】集,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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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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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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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施、》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就当负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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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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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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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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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热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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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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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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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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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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