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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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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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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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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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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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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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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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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
】 各项】建设就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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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或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集—镇域规划和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庄、集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集镇】详细规划是指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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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期限远?期规划为20年近期!。规,划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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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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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区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使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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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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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输【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应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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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村】庄、集镇建》筑设计?就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命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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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就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一)2层【以上的住《宅和其经混》命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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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个体工匠必须!。取,得相就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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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二:十二条? ,。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经审《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指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发
!第二十三《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就当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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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年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妨《碍交通和工》农业生产不得损坏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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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按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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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村庄、集!镇的房屋拆迁就【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在?已确:定搬迁的区域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抵押: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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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他用;集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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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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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投资建设自来水】、煤气、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村庄【、集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由其自行管!理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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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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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 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带:以及建设项》目,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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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集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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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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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施、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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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八条 】。。 ,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就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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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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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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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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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热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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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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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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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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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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