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 ? (: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 第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 :     各【项建设就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或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集镇域规划》和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庄】、集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集镇!。详,细规划是指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第十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期限远期规划】为20年近》期规划为5》年, , 》 第十一条 】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区《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使】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 第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输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 》 第十七条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应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 ,第十八条 村庄】、,集镇建筑设》计就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命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 ,。 —。 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就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一)2层以上的】住宅和其经混命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 ,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个体工匠必须取【得相就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建设任务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经审》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指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发 【。 : :。 第二十三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临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就当自《行拆除? 【 第二十五》。年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妨碍《交通和工《农业生产不得损坏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     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按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村庄:、集镇的房屋拆迁就!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在已确定搬迁的!区域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抵【押等活动 ! 第二十八条 !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他用;集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 第二十九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 第三十—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投资建设自来水、】煤气、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村庄、集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由其自行》。管理:自主经营 】 第三十【。一条 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 :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     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带,以及建设项目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    村庄、【集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 第三》十四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施》。、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就【当负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 ? 第四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热: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