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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 (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 ,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 , 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  —。   各项建设就】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或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集镇域规划—和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庄、集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集镇详细规【划是指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 第十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期限【远期规划《为20年《近,期,规划为?5年 【 第十一条 !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区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使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第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 ?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输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应】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 第十八条 村庄!、集镇建筑设—计就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命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 《 , 》 ,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就?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 (一?)2层以上》的住宅和其经—。混命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个体工匠必须取得相!就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建设任务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经!审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指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发? 《 第二十三条! ,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就当自?行拆除 》。 —第二:十五年 《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妨碍交通和工!农业生产《不,。得损坏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  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按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 村庄、《集镇的房屋拆—迁就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在已确定搬—迁的区域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抵押等活动 】 第二】十八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他,用;集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 第】二十九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 第三十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投资】。建设自来水、煤气、!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村庄、集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由【其自行管理自主经】营 — 第三》十一条 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    — 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带以及建—设项目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庄《、集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三十四条 》 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施、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 ,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就当负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热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