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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 (》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 第七条》 ,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 《   》  各项《建设就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 《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或《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集镇域规划和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庄、集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 ,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集镇详细》规划是指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 , ? 第十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期限远期规划为2!0,年近期规划为5年 ! 【第十一条 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区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使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第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输【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应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 第十—八条 村庄、集镇!建筑设?计,就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命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 ! ? 《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就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一):2层以上的住—宅和其经混命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个体工【匠,必须取得相就—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建】设任务?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 ,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经审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指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发, 》 第《二十三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就当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年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妨碍交通和》工农业生产》不得损?坏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公共设施 》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     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按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村:庄、集镇的》。房屋拆迁就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在已确定搬【迁,的区域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抵】押等活动 】 《第二十?八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他用;集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 《 第二十九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第三:十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投》资建:设,自来:水、煤气、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村庄、集!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由》其自行管理自主经】营 【。 :第三十一条 【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 》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     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带以:及建设项目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    村庄—、集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三!十四: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施、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就当负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条 !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热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