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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 】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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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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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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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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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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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 《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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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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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建?设就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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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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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或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 集镇域—规划和?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庄、》集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 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集镇详细规划【是指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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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期限远期规划为【20年?近期规划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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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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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区—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路边店等必须符使】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
【 第: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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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输】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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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应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第,十,八条 《村庄、?。集镇建筑设计就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命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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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就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一)2层—以,上,的住宅和其经混【命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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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第二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个体工匠必—须取得相《就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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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经审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 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指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发
【 第二《十,三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临—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就当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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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年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妨碍交—通和工农业生—产不得损坏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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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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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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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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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按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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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 村庄、】集镇的房屋拆迁就】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在已确】定搬迁的区域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抵押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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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他用;集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 第二十九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 第三十条》 , 鼓励集体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投资建设】自来水、煤气—。、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村庄、集【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由其自行!管理自主经营—
】第三十一条 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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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 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带以及建设项目】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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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村庄、集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 ,第三十四条 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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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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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施、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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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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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就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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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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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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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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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热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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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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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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