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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代) 》郭,树,清 》   ?。         ! ,      —。      —   ?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  《。  《 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  :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  《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 :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   》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  《 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  《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   (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   》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 ,。(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