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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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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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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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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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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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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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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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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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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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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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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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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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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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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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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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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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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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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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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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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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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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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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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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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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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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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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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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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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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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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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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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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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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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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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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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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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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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