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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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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 — 【 , 《 省 ?长(:代): 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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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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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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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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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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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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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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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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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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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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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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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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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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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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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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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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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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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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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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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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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
(—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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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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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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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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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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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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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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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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