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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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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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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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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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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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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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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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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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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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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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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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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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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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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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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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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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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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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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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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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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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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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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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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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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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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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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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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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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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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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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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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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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