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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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代) 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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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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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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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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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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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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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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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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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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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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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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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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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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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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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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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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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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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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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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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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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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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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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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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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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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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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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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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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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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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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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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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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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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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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