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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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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代) 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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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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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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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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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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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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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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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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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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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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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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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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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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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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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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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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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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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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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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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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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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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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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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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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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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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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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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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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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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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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