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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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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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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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代)】 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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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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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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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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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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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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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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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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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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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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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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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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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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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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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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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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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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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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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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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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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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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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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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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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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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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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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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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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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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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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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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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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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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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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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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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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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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