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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代) 郭树!清 ? :      —        】         !    《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    — 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    》。 ,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  《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    —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 ,    《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 ?   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    —(,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 (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