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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      —       【      —  :   省 长(代】) 郭树清 !         ! ,。        】         !     —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   《 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 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 ,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 :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  ?(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 (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  :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