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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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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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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省 长(【代,) 郭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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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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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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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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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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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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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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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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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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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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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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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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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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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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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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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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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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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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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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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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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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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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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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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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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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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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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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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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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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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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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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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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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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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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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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