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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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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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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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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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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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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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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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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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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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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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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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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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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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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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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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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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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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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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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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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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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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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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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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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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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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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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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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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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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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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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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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