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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2:009年6月—12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 根据2014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 ?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七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 ?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