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2》009年6月—1,2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 根据201—4,。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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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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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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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