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20:09年6月12【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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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