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2009》年6月12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 根据201—4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 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 用水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