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2009年6—月12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六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