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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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 根据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 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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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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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