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2009年6月1!2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省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10月?28:日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第七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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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 第十条《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 第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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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第十九》条 :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 ,用水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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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