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9,号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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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省长】 姜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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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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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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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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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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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和乡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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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车通道;! ,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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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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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
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国?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建设或《者维护单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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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的规定渠!道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 ,
: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或者投!资单位支出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发《现破坏?、挪:用、妨害使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
对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 城市消防站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建筑标准、》消防装备、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不?符合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与相邻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乡镇消?。防,站的建筑标准、消】防装备、专职消防员!配备标准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 ,。
乡镇和村庄的】。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消防点建设标准】配置消防装备有山林!的乡镇、《村庄应当结合当地】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消防点》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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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间距、设】置要求统一安装消】火栓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
乡镇驻地【。的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村—庄消防供水》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建设!
第九条 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的乡镇、村》庄应当修建消防车通!道,和消防取《水平台(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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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消火栓和【消防供水管网、【消防给水不足以及】没有保证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乡镇、村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消防水枪、水带!等装备保证》火灾:扑,救需要?
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 】
?乡,镇驻地?、村庄与其他村【庄和城镇连通的公】路以及村庄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消防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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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各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
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当地供水企业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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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有消火》栓的村庄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火栓档案—。明确检修人》员,每,。。年定:期,检查、维护消火栓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档案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鼓励》供水企业、》村民:委员会为消》火栓加?设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自《建消防供《水设施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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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保持: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水池正常使!用、:消防用水量的—计量统计等》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管【理内容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公路、村庄主要】。道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改【。造、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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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线》应当设置禁止占用】。的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隔离桩—、固定栏杆》等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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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消防车】通道净空4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
(】三)在公路、—村庄主要道路堆放】土石、?柴草等障碍物;
】
(四)】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其他》行为:
村庄—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隔离《桩、固定栏杆等障】碍物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客运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因停车占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相关单位有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疏通》道路的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消防!车通道的占用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疏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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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电信运!营商应当《将保持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纳入日常】。检查维护范围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保护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维护消防水!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等要求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民!、居:民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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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修建—。道路、改造》供水管网、维修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消防:。。指挥中心或》者公安?消防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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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关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管理情况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检】查内容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检查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维护、维修
第】二十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规划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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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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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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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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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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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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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
【
?(三)未按照规【定建设、维护—火警信号传输线路致!使延误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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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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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盗窃公共—消防设施或者其组】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灭火!。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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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使?用水: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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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不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的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山林防火!所需的公共消防设】施,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林区消防站或—者消防点的建设【、维护由林》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的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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