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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 ,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   (一)矿山建!设项目;  — ,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 (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  :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  :(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 第二?十六: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  》  (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 第二十九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  :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  (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 ,  :(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提供虚假文件的】;  ?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设施【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规模较小、—工艺流程简》单和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