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 ,(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 ,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 (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 (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  :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 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 ,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  :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 第二?十九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提供虚假文件!。的; ?  :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设》施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规模较小、工艺【流程简单《和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