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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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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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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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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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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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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
,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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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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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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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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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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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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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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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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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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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 (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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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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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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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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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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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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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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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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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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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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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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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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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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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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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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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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