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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 《(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 ,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 :。 ,    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 (四《)违约责任》; 《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    —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    》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 :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