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
(》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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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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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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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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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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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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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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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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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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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 ?。 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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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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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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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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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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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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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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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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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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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 ,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 :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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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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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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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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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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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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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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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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