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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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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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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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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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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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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 ,。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 (四)违约—责任;
《。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
《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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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
,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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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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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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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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