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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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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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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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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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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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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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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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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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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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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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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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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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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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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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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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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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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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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 , ?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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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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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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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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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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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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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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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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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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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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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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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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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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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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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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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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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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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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