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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 (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 ?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 :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 (四)—违约责任; —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 ?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    —。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 ?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