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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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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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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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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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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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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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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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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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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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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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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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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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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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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
,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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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 (四)》违约责任;
】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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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 ,
: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 ,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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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 ,。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 (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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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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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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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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