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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 (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 ,。 ,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    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   《。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 —。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 ?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 》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