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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
(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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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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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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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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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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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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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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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 (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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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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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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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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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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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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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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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 《 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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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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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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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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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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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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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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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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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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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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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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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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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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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 ,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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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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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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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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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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