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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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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鲁政发1》99:5106《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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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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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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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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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六)负责—对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七)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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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
《
?(五)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六)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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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
【 (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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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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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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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 第八条 成立】。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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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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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登《记注册领取上—岗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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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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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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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监理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各方】参,加投标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
》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的《时间、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 (七)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内容
《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为委:托单位?负责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 , 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 ,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业务情况》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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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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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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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
—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 : 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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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开户银行审查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生产?或者供?应单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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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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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
】。
— 使用国《外贷款、赠款—及其:他涉外的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并应当—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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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仍然接受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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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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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给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在办理】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谎报—。单位情况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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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办,理资质等级手续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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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省外监理》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擅自在】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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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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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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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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