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
!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 :(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 (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
》 (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 (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 ,。(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
》 (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
? 第八条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 (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者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 (三)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者鉴定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及实体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
!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
—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文本【中注明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送审稿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9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科研等方《面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标准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统一【编号
《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编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项目《。的确定、编制—和实施参照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
》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
: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