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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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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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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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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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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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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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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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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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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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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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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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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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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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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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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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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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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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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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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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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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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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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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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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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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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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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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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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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 《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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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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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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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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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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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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