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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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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 ,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 ?
,
,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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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