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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    》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 ,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 ,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  :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 ,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