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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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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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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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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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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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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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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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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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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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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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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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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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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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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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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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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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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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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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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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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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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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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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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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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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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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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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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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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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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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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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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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的主要内容;
!
》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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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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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
《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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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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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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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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