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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