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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 ,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   ? ,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 《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 ,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  :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 ,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