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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 ,。。。。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