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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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
》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 ,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