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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 ,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 《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