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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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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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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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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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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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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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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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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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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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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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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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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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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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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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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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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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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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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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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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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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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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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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