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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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
?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
,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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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 ,
《。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
,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
?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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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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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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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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