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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投诉》及其受理、处—理等活动 】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受—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处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异议受理监督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条异议是指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的行—为  —  《 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  ?  前款所称!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 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或者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二)—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 (三)异议】或者投诉的基本事】实; 《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    》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出,人和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出人或—者,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第六条】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异议及其受理 】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 ,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一般在异议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 , 第九—条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因异议致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一,)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 (二)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    《 (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的 : ,。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人对异议处》理,不正:确,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章—投诉:及其受理 第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招标人未予!答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 《 第十三》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的—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 第十四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异【议提出人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异议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 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未予:书面答复的》异议提出人可—以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时限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投》诉,后由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  : : (一) 对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处理; 》    】 (二)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招标项目】无任何利益关—系;  【。  ? (二《)投诉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投诉书面材料【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书面材料《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三)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    》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 :第十七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 第十八条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 :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第二》十,条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一般由》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   》 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 第?。二十一条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 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第?二十四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    《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 《。 第二十五条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    —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 :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 ,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事实—确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   》 《(二)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 , , ? (三)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四)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 ,  :。  (五)】。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七条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   《。 ?。 (一?)承办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形成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1】、投:诉的主?要内容; 【    2】、,调查的基本过程; !   》 ,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 ,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    — , 5、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 《。    《 (三)—承办人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    (】四)投诉《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  (五)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投诉人【 , :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 ,    】(七)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 第二十八》条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下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情,。况表等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 :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 【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 第三—十条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下达山东省!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四)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 第三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对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 —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五【)每季度初》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 ,第三十四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 :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 —年8 月10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