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废水回收利用
8.0.1 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系统应包括工业废水排水管网、浓含盐废水排水管网、废水处理设施、回用水给水管网、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网等设施。
8.0.2 新建钢铁企业工程项目(生产车间)工业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管道。
8.0.3 新建钢铁企业工业废水、浓含盐废水应分别排至相应废水处理设施。现有钢铁企业工业废水、浓含盐废水混合排放时宜增设单独浓含盐废水排水管道。
8.0.4 当厂区排水管网的总排出口分散,且废水不能自流至废水处理站时,应分别建设提升泵站及有压排水管道;当现有厂区排水管网为生产排水与雨水的合流制排水管网时,提升泵站应设有雨水溢流的设施。
8.0.5 软化水、除盐水处理车间排放的浓含盐废水及废水处理站进行膜深度处理产生的浓含盐废水,应排入浓含盐废水排水管道。
8.0.6 浓含盐废水应单独处理,其产品水应单独由浓含盐回用水给水管道输送至用户。
8.0.7 新建钢铁企业厂区生活污水应单独收集、输送、处理和回用;当市政建有污水处理厂可按纳企业厂区生活污水时,企业厂区可不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当现有钢铁企业厂区排水采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制排水时,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宜一起处理回用。
8.0.8 浓含盐回用水宜用于高炉炉渣处理、钢渣处理、燃煤锅炉房冲渣、原料场、烧结、粉灰加湿等用户。在浓含盐回用水不能被完全利用之前,上述用户不宜直接使用工业新水、工业废水及其回用水或其他系统的串级补充水。
8.0.9 工业废水经一级强化处理产生的回用水水量大于用户可直接使用的用水量或其水质中含盐量不能满足用户直接使用要求时,应进行部分或全部深度处理后回用。
8.0.10 废水深度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工业新水、软化水或除盐水的水质时,其出水应直接接入厂区相应的工业新水、软化水或除盐水供水管网。